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灯光系统设计中的强制性条文措施

3.4.3 光源、灯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源的显色指数Ra应大于或等于85
2、光源的色温应为3200K、4000K或5600K,并应使所有光源的色温一致
3、光源应采用发光效能高、寿命长的产品
4、灯具应配置效率高的产品,亮度宜具有连续可调功能
5、在主席台坐席区和会场第一排坐席区宜设置面光灯
6、灯具的外壳应可靠接地
7、灯具及其附件应采取防堕落措施
8、当灯具需要使用悬吊装置时,其悬吊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
其中6、7、8为强制性条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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