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系统照明设计

1、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工作场所和主要道路应设置工作照明,事故状态下需要继续工作或安全撤离人员的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2、工作照明电压应采用交流200V,电源应由厂(站)用变电所或低压配电系统提供给。
3、检修用的移动照明设备应采用安全特低压供电,并采用三类灯具
4、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消防照明。可由照明灯具内的可充电电池供电或由应急电源(EPS)集中供电,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污水处理厂,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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